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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代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国务院令第651号2014年5月1日施行

商标法实施条例是商标法的配套行政法规,对商标注册申请、审查、异议、评审、国际注册等具体程序进行了细化规定,是商标代理实务的操作指南。

第十三条查看条文与解读

申请商标注册,应当按照公布的商品和服务分类表按类申请。每一件商标注册申请应当向商标局提交《商标注册申请书》1份、商标图样1份;以颜色组合或者着色图样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提交着色图样并提交黑白稿1份。

实务要点

申请时需提交商标图样,颜色组合商标需同时提交着色图样和黑白稿,建议提前准备。

第十八条查看条文与解读

商标注册的申请日期,以商标局收到申请文件的日期为准。商标注册申请手续齐备并按照规定填写申请文件的,商标局予以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实务要点

申请日期以商标局收到文件之日为准,手续齐备才予受理,建议材料准备完整后再提交。

第二十七条查看条文与解读

商标注册申请人或者注册人发现商标申请文件或者注册文件有明显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更正错误不涉及商标申请文件或者注册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实务要点

仅可更正明显错误(如拼写错误),不涉及商标图样、商品范围等实质性内容的变更。

第三十三条查看条文与解读

商标局对异议进行审查后,作出准予或者不予注册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商标局作出不予注册决定,被异议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实务要点

异议审查后商标局作出决定,不服可在15日内申请复审,注意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