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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码业务办理指南

了解条码,选择最适合您的办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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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码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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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商品条码?
  1. 商品条码是全球唯一的商品标识系统,由 GS1(国际物品编码组织)统一管理
  2. GS1 总部位于比利时布鲁塞尔(Avenue Louise 523, 1050 Brussels, Belgium),全球官网 gs1.org
  3. 中国物品编码中心隶属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1988年成立,1991年4月加入 GS1
  4. 负责推广全球统一标识系统和供应链管理标准,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平台和标准化解决方案
  5. 地址:北京东城区安外大街东侧138号皇城国际中心B座3-6层
商品条码都是69开头的吗?
商品条码都是69开头的吗? 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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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是的,中国商品条码以69开头,这是全球公认的标识
  2. 全球商品条码由 GS1 国际物品编码协会统一分配国家/地区前缀码
  3. 690~699 整个号段专属分配给中国大陆
  4. 上世纪80年代中国加入 GS1 组织,690段优先划拨给中国大陆
  5. 后续国内商品需求量暴涨,陆续扩容 691~699,形成完整69字头专属号段

↑ 典型的69开头商品条码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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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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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码申请注册需要准备哪些资料?

条码申请注册需准备以下资料:

  1. 营业执照彩色高清照片或复印件加盖公章
  2. 法人实名手机号(一定是长期使用)
  3. 紧急联系人姓名及手机号
  4. 邮箱号(没有可留言申请)
  5. 企业官网,如没有可不留

⚠️ 免责声明:以上资料清单仅供参考,实际申请请以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官网(gs1cn.org)最新要求为准,本站不承担因资料变更导致的任何责任。

条码申请注册收费标准是多少?
条码申请注册收费标准是多少? 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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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码申请注册收费标准如下:

  1. 单个企业:首年2080元,两年后640元/年(两年起缴)
  2. 进出口或集团公司:首年3200元,两年后1200元/年(两年起缴)
  3. 银行电汇/信汇缴费:开户名称-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开户银行-交通银行北京分行和平里支行,账号-110060224010149084052
  4. 扫码支付:推荐扫描国家条码中心官方二维码支付(见下方收费标准表格)

⚠️ 免责声明:以上收费标准仅供参考,实际费用请以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官网(gs1cn.org)最新公示为准,本站不承担因费用调整导致的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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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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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在线办理怎么操作?
  1. 官方提供完整在线教程,地址:training.ancc.org.cn,内容非常全面
  2. 请根据官方教程自行研究并完成申请流程
  3. 日常咨询量较大,人力精力有限,自行办理用户暂无法提供一对一指导
  4. 仅下单增值代办服务的客户,可享受一对一专属咨询+全流程协助,敬请理解!
免费在线代办是什么?

预存365元全国400话费,即可享受以下权益:

  1. 免费代办条码:全程代办条码申请注册
  2. 免费提供400电话靓号:精选优质400号码一个
  3. 400号码零月租、零开户,最低消费365元/年

💡 为什么推荐办理400电话?

市场调查显示,消费者一致认为有400电话的企业更有实力、更值得信赖。

正如创业者所说:"不是大企业才能用400电话,是想干大的企业都会用400电话"

400电话能有效提升品牌形象、增强客户信任、促进销售转化

400电话功能介绍 · 点击放大

400电话办理流程 · 点击放大

付费在线代办怎么收费?
  1. 代办费仅98元/件,专业团队全程代办,省心省力
  2. 协助代办条码:从注册申请到审核通过,全程跟踪办理进度
  3. 协助提交资料:专业审核资料完整性,避免因资料问题被退回耽误时间
  4. 协助领取条码证和条码卡:让您少跑腿,办证更轻松
  5. 一对一专属咨询:不懂随时问,全流程协助,新手也能轻松办理

⚠️ 免责声明

我国部分省市已提供电子条码证,可直接线上领取;部分省市仍需到现场领取纸质证卡,届时需您配合前往领取,代办服务不含现场代领。具体以当地编码中心分支机构要求为准,本站不承担因政策差异导致的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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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码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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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码制作怎么收费?包含哪些服务?

条码胶片制作费统一32元/个,无论自行在条码中心平台制作还是委托我们制作,费用相同。

第一:选择我们制作,32元还包含以下增值服务:

  • ✅ 条码编译通过——确保条码符合GS1国际标准
  • ✅ 产品信息录入——帮您完成产品备案登记
  • ✅ 微信条码适配——支持微信扫一扫展示产品信息
  • ✅ 全球条码通报——商品信息同步至全球GS1数据库
  • ✅ 提供数字条码(胶片)——即可直接印刷的条码文件
  • ✅ 一次制作永久使用——不限印刷量、不限使用时间

第二:每个独立包装的商品都需要有独立条码,条码属于商品唯一编号

第三:条码只做一次,不限印刷量,不限时

⚠️ 重要提醒

系统维护费按公司收取(非按条码数量),需每年缴纳。若不缴纳,公司名下所有条码将被注销,注销后无法恢复。请务必按时续费维护。

第一步:为不同的商品项目编制不同的商品标识代码

在我国,零售商品的标识代码主要采用三种数据结构,即GTIN-13、GTIN-8和GTIN-12。通常情况下,选用13位的数字代码结构用EAN-13条码表示。只有当产品出口到北美地区并且客户指定时,才申请使用UCC-12代码(用UPC条码表示)。中国厂商如需申请UPC商品条码,须经中国物品编码中心统一办理。GTIN-13和GTIN-8的结构分别如图1、图2、图3所示。

1)GTIN-13的数据结构

(1)当前缀码为690、691时,EAN/UCC-13的代码结构如图1所示。

图1 前缀码690/691时EAN/UCC-13代码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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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当前缀码为692、693时,EAN/UCC-13的代码结构如图2所示。

图2 前缀码692/693时EAN/UCC-13代码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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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A、厂商识别代码 厂商识别代码是由中国物品编码中心统一向申请厂商分配。厂商识别代码左起三位由国际物品编码协会分配给中国物品编码中心的前缀码。
  • B、商品项目代码 商品项目代码由厂商根据有关规定自行分配。
  • C、校验位 用来校验其他代码编码的正误。它有固定的计算方法,参见GB 12904附录。

2)EAN/UCC-8的代码结构

EAN/UCC-8的代码结构如图3所示。

图3 EAN/UCC-8代码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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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A、商品项目识别代码 是EAN编码组织在EAN分配的前缀码(X8X7X6)的基础上分配给厂商特定商品项目的代码。为了保证代码的惟一性,商品项目识别代码须由中国物品编码中心统一分配。
  • B、校验位 用来校验其他代码编码的正误。它有固定的计算方法,参见GB 12904附录。

3)编制商品标识代码的基本原则

在编制贸易项目的商品标识代码时,应遵守以下基本原则:

  • (1)惟一性 惟一性原则是商品编码的基本原则。是指同一商品项目应分配相同的标识代码,不同的商品项目必须分配不同的标识代码。不同商品名称、商标、种类、规格、数量、包装类型的商品应视为不同的商品项目,必须编制不同的标识代码,以保证编码的惟一性。
  • (2)稳定性 稳定性原则是指商品标识代码一旦分配,只要商品的基本特征没有发生变化,就应保持不变。同一商品项目,无论是长期连续生产、还是间断式生产,都必须采用相同的标识代码。即使该商品项目停止生产,其标识代码应至少在4年之内不能用于其他商品项目上。另外,即便商品已不在供应链中流通,由于要保存历史纪录,需要在数据库中较长期地保留他的标识代码,因此,在重新启用商品标识代码时,还需要考虑此因素。
  • (3)无含义 无含义原则是指商品标识代码中的每一位数字不表示任何与商品有关的特定信息。有含义的编码,通常会导致编码容量的损失。厂商在编制商品项目代码时,最好使用无含义的流水号,即连续号。这样能够最大限度利用商品项目代码的编码容量。

4)编码示例

假设分配给某企业的厂商识别代码为6901234,表1给出了其部分产品标识代码的编码方案。

表1 编码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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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表1所示可知:

  1. 商品品种不同应编制不同的商品项目代码。如:清凉油与风油精是不同的商品品种,所以其商品项目代码不同。
  2. 即使是同一企业生产的同一品种的商品,如果商标不同,也应编制不同的商品项目代码。如:天坛牌风油精与龙虎牌风油精,二者商标不同,所以应编制不同的商品项目代码。
  3. 商标相同、品种相同,如果剂型不同,商品项目代码也应不同。如:天坛牌清凉油,搽剂与吸剂的商品项目代码不同。
  4. 品种、商标、剂型都相同的商品,如果商品规格或包装规格不同,也应编制不同的商品项目代码。如:天坛牌清凉油棕色固体搽剂中,3.5g/盒与19g/盒、3.5g/盒与3.5g/袋,其商品项目代码各不相同;ROYAL BALMTM清凉油,18.4g/瓶的运动型棕色强力装与原始型关节白色装的商品项目代码也不相同。
  5. 对于组合包装的商品,如龙虎牌家友组合,也应分配一个独立的商品项目代码。如果其包装内的风油精与清凉鼻舒也有单卖的产品,则风油精、清凉鼻舒以及二者组合包装后的产品应分别编制不同的商品项目代码。

⚠️ 免责声明

以上编码规则内容来源于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官网,仅供参考。具体请以官网(ancc.org.cn)最新标准为准。本站不承担因标准变更导致的任何责任。

第二步:选择相应的条码符号

在我国,零售商品选用EAN/UPC商品条码来表示。EAN/UPC商品条码包括EAN商品条码(EAN-13和EAN-8)和UPC商品条码(UPC-A和UPC-E)。EAN-13和EAN-8条码如图4所示。UPC商品条码是UCC-12标识代码的条码符号表示,具体见GB 12904-2003。

图4 EAN-13和EAN-8条码

图4 点击放大

EAN-13商品条码又称标准版商品条码,表示EAN/UCC-13代码。EAN-8商品条码也称缩短版商品条码,表示EAN/UCC-8代码。

在通常情况下,用户应尽量选用EAN商品条码,尤其是选用EAN-13条码。但在以下几种情况下,可采用EAN-8条码。

  • EAN-13商品条码的印刷面积超过印刷标签最大面面积的四分之一或全部可印刷面积的八分之一时;
  • 印刷标签的最大面面积小于40cm²或全部可印刷面积小于80cm²时;
  • 产品本身是直径小于3cm的圆柱体。

一个完整的EAN-13商品条码如图5所示。

图5 完整的EAN-13商品条码

图5 点击放大

⚠️ 免责声明

以上条码符号选择规则内容来源于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官网,仅供参考。具体请以GB 12904国家标准及官网最新要求为准。本站不承担因标准变更导致的任何责任。

第三步:条码符号的设计

EAN/UPC条码符号的放大系数一般在0.80~2.00的范围内选择。条码符号随放大系数的变化而放大或缩小。具体尺寸要求见GB 12904-2003。当放大系数为1.00时,EAN-13与EAN-8商品条码的主要尺寸如图6、图7所示。

图6、图7 EAN-13与EAN-8商品条码主要尺寸

图6、图7 点击放大

条码左右侧空白区的宽度尺寸随放大系数的变化而变化。当放大系数为1.00时,EAN-13商品条码的左右侧空白区最小宽度尺寸分别为3.63mm和2.31mm;EAN-8商品条码的左右侧空白区最小宽度尺寸均为2.31mm;如图6、图7所示。左右侧空白区的宽度对条码的成功识读有着重要的意义,因此,其宽度尺寸要求是衡量条码符号质量的主要参数之一。

条空颜色搭配

条空颜色搭配是指条码中条色与衬底空色的组合搭配。条码是使用专用识读设备依靠分辨条空的边界和宽窄来实现的,因此,要求条与空的颜色反差越大越好。一般来说,白色作底,黑色作条是最理想的颜色搭配。表2中所示的颜色组配方案仅供条码符号设计者参考使用。条空颜色搭配最终应满足GB 12904-2003的相关要求。

表2 条空颜色搭配方案

表2 点击放大

条码位置选择

零售商品条码位置的选择应以符号位置相对统一、符号不易变形、便于扫描操作和识读为准则。首选的条码符号位置宜在商品包装背面的右侧下半区域内。

条码位置选择示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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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码位置选择示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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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码位置选择示例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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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码位置选择示例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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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码位置选择示例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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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一些无包装的商品,商品条码符号可以印在挂签上,如果商品有较平整的表面且允许粘贴或缝上标签,条码符号可以印在标签上,见图13。

图13 挂签和标签上的条码

图13 点击放大

⚠️ 免责声明

以上设计规范内容来源于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官网,仅供参考。具体请以GB 12904国家标准及官网最新要求为准。本站不承担因标准变更导致的任何责任。

商品条码尺寸和颜色选择 · 点击放大

第四步:条码符号的印制

EAN/UPC条码符号质量合格是POS商店实现商品准确、快速扫描结算的先决条件,条码符号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制造商、销售商和印刷企业等三方利益。

为保证条码的印刷质量,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及其地方商品条码工作技术机构开展了条码原版胶片制作服务和印刷企业商品条码的印刷资格认定工作。

企业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到编码中心或其地方商品条码工作技术机构定制条码原版胶片,并到获得商品条码印刷资质的印刷企业印制条码。

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及其地方商品条码工作技术机构还为成员企业提供条码符号质量检验服务。以避免企业发生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 免责声明

以上印制规范内容来源于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官网,仅供参考。具体请以GB 12904国家标准及官网最新要求为准。本站不承担因标准变更导致的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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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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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条码管理办法(2026年修正)主要规定有哪些?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2026年修正)主要规定有哪些? 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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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2026年2月28日修正(第127号令),是我国商品条码管理的核心法规。

第一章 总则:商品条码必须经核准注册获得厂商识别代码,由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统一管理

第二章 注册: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可申请,5个工作日初审+5个工作日审批,获发《系统成员证书》

第三章 编码设计印刷:须符合国家标准,印刷企业需查验委托人的《系统成员证书》并备案

第四章 应用和管理:厂商识别代码享有专用权,不得转让他人;未经核准不得使用

第五章 续展变更注销:有效期2年,期满前3个月需续展,逾期注销;停止使用需3个月内办理注销

第六章 法律责任:未经核准使用最高罚款3万元;转让代码罚款3000元;经销伪造条码罚款1万元以下

第七章 附则:收费标准按补偿成本原则制定,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服务收费

⚠️ 免责声明

以上法规摘要仅供参考,完整内容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官网(samr.gov.cn)最新公布版本为准。本站不对法规变更及时性做保证,亦不承担因引用产生的任何法律责任。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完整条文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2005年5月3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6号公布 根据2026年2月2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7号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商品条码管理,保证商品条码质量,加快商品条码在电子商务和商品流通等领域的应用,促进我国电子商务、商品流通信息化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品条码是指用于标识商品身份的条码。我国采用国际通用的商品条码标识体系,建立我国的商品身份标识系统。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商品条码的注册、编码、印制、应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是全国商品条码工作的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管理全国商品条码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商品条码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厂商识别代码是商品条码的重要组成部分。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商品条码必须按照本办法核准注册,获得厂商识别代码。

第二章 注册

第六条 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可以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集团公司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需要使用商品条码时,应当按规定单独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第七条 申请人可以到所在地的地方商品条码工作技术机构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填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注册登记表》,出示营业执照或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并提供复印件。

第八条 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资料,地方商品条码工作技术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初审合格的,签署意见报送全国商品条码工作技术机构审批;初审不合格的,退给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全国商品条码工作技术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人交纳的有关费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程序。符合条件的,核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不符合的,退回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申请人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由全国商品条码工作技术机构发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取得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资格。

第十一条 全国商品条码工作技术机构应当定期公告系统成员及其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

第三章 编码、设计及印刷

第十二条 商品条码的编码、设计及印刷应当符合商品条码相关国家标准的规定。

第十三条 系统成员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编制商品代码,向所在地的地方商品条码工作技术机构通报编码信息。

第十四条 企业在设计商品条码时,应当根据应用需要采用商品条码相关国家标准中规定的条码标识。

第十五条 印刷企业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印刷商品条码,保证商品条码印刷质量。接受商品条码印刷业务时,应当查验委托人的《系统成员证书》或境外同等效力的证明文件并进行备案。

第四章 应用和管理

第十六条 系统成员对其厂商识别代码、商品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享有专用权。

第十七条 系统成员不得将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转让他人使用。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核准注册不得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条码。不得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不得伪造商品条码。

第十九条 商品上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使用对该商品承担质量责任的系统成员的商品条码。委托他人生产的商品,应当使用委托方注册或者备案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

第二十条 销售者不得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方收取进店费、上架费、信息处理费等费用,干扰商品条码的推广应用。

第二十一条 在国内生产的商品使用境外注册的商品条码时,承担质量责任的企业应当到全国商品条码工作技术机构备案。

第二十二条 鼓励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向全国商品条码工作技术机构提供商品生产销售、行政许可、认证、检验检测等质量安全追溯相关信息。

第二十三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全国商品条码的监督检查工作,各级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章 续展、变更和注销

第二十四条 厂商识别代码有效期为2年。系统成员应当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办理续展手续。逾期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系统成员资格。

第二十五条 系统成员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六条 系统成员停止使用厂商识别代码的,应当在停止使用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注销手续。

第二十七条 已被注销厂商识别代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需要使用商品条码时,应当重新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条码。

第二十九条 全国商品条码工作技术机构应当定期公告已被注销系统成员资格的企业名称及其厂商识别代码。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系统成员转让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条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3000元罚款。

第三十一条 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或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伪造商品条码、使用已注销代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经销的商品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备案或者伪造的商品条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销售者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商收取进店费等不正当费用的,供货商可依法要求退还。

第三十四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商品条码工作技术机构的管理与监督。因工作技术机构及工作人员的失误给系统成员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五条 从事商品条码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商品条码工作技术机构应当坚持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按照补偿成本的原则,合理制定商品条码收费标准,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提供服务并收取价款。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商品条码相关国家标准,包括《商品条码 零售商品编码与条码表示》(GB 12904)等国家标准。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 免责声明

以上法规全文仅供参考,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官网(samr.gov.cn)最新公布版本为准。本站不对法规内容完整性及变更及时性做保证,亦不承担因引用产生的任何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