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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法规颁布:2014-02-26实施:2014-05-01

福建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福建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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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供参考,请以官方最新规定为准。

概述

福建省商品条码管理地方规章,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明确要求食品、食品添加剂、儿童玩具、肥料农药、化妆品、电线电缆等六类预包装产品必须标注商品条码。

法规原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商品条码管理,保证商品条码质量,加快商品条码在电子商务和商品流通等领域的使用,促进本省电子商务、商品流通信息化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注册、编制、印刷、使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注册、续展、变更和注销

第七条 厂商识别代码是商品条码的重要组成部分。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应当先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经核准注册成为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后,方可使用商品条码。

第十条 厂商识别代码的有效期为2年。系统成员应当在厂商识别代码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到编码分支机构申请办理续展手续。

第三章 编制和印刷

第十四条 系统成员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编制商品条码,并在使用前向编码分支机构通报编码信息。

第十五条 印刷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印刷商品条码,确保商品条码印刷质量。

第四章 使用和管理

第十八条 生产企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下列预包装产品时,应当在产品标识中标注商品条码:(一)食品;(二)食品添加剂;(三)儿童玩具;(四)肥料、农药;(五)化妆品;(六)电线、电缆。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未经核准注册擅自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二)伪造、变造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三)冒用他人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四)使用已失效或已被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未在生产的预包装产品标识中标注商品条码的,由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来源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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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信息来源于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官方资料,仅供参考,请以官方最新规定为准。如您在办理过程中遇到疑问,建议选择专业代办服务,省时省心更高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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