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根据《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系统成员停止使用厂商识别代码的,应当在停止使用之日起3 个月内到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办理注销手续。 注:系统成员自其厂商识别代码被注销之日起,系统成员资格被取消,不得继续使用其原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 用微信扫描并分享
以上信息来源于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官方说明。如您在办理过程中遇到疑问,建议选择专业代办服务,省时省心更高效。
专业团队1对1服务,全程协助对接官方,省时省事省心